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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开标地点必须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招投标监管部门代表和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采用清单计价招标的,投标单位的工程预算人员必须参加。
  第三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不少于5人(单数)的评标专家评委组成。其中,采用清单计价招标的专家评委中,全部使用专家评委,且造价师不少于三分之一,最低不少于2人。评标专家评委应当在开标时间前24小时之内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通过计算机随机抽取。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三十七条 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废标处理: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投标担保不符合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或由委托人签字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代理人授权委托的;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同时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八)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格竞争的;
  (九)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其他情形,按本款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以上,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证明或补正,由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的错误和遗漏进行书面确认,但不可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如实记载的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名单;
  (三)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四)废标情况证明;
  (五)评标标准、评标办法;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九)澄清、证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四十条 评标报告由全体评标委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证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二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家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要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五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其内容包括:
  (一)招标方式和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公布的媒介;
  (二)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名单,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
  (三)开标现场记录及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签到名单,监管部门签到名单;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通知书。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备案,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5日内,招标人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常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金;
  (三)使用假印章及有其他欺骗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签订合同时中标人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日内退还担保。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将中标的项目擅自向他人转让,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工程、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各活动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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