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亳州市招标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亳政办〔2008〕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五项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第30号令)、《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水利、交通、桥梁等。下同)及安装与其配套设备设施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必须进行招标:
  (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
  (二)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
  (三)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合同估价在30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均要公开招标。
  第六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应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四)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用制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招标投标管理职责

  第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入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等;
  (二)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信息网络,搭建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工程分包信息;
  (三)为工程发承包交易的各方主体提供投标报名、开标、评标的场地服务及评标专家评委抽取服务;
  (四)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派驻市招投标服务中心的窗口提供办公场地和必要的办公服务;
  (五)建立发承包交易活动中企业和执业资格人员的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形成档案按规定提交给有关部门或向社会公布;
  (六)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评委抽取系统,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考核;
  (七)建立建筑企业信息库和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凡需要委托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选取,任何人不得干预;
  (八)对进场交易的招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终止或纠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开展调查;
  (九)负责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建设、交通、港口、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条 行政监察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合同的签订、履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

第四章 工程项目招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是依法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自行组织招标事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指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通过规定程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投标邀请书7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在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其中至少包括1名注册造价工程师,并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法规,但开标须在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内进行。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
  (二)获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力、资质信誉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拟邀请单位名称必须提前报市招投标服务中心备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