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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商业、文化娱乐、体育场(馆)及其他公共建筑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应按15-25平方米/千人确定,按一类公厕标准建设,每座建筑面积一般为80至100平方米。
  (三)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按一类星级旅游公厕标准建设,每处公厕建筑面积指标和规模应与公园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
  (四)车站、码头、地铁和公交换乘枢纽、大型社会停车场等场所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应按15-25平方米/千人确定,按一类公厕标准建设,每座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一般为100至150平方米。
  (五)居住小区内公共厕所要结合公共活动建筑统一安排,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的公共厕所,一般按服务半径100至150米设置一座,按二类公厕标准建设,每座建筑面积一般为60至80平方米。
  (六)对于临时进行大型竞赛、表演、集会等文化娱乐活动以及用地紧张无法安排固定公共厕所位置的地区,应设置活动公共厕所。
  (七)按照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进程,及时新建和逐步改造城市公厕。因规划建设需要拆除公共厕所的,须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应坚持先建后拆,拆一建一的原则原地或异地重建。
  (八)新建居住小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设施、交通设施、公园绿地和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要明确公共厕所的建设数量、规模和标准,所需建设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公厕要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有环卫主管部门参与,对未按批准规划方案进行公共厕所建设的,不得通过验收。
  四、多渠道增加城市公共厕所建设投入
  (一)进一步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并随着城市规模扩大和人口增加逐年递增。
  (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公共厕所,对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厕所或建设项目配套设置的公共厕所,在征地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五、提高城市公厕管理和服务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厕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日常维修维护。完善公厕管理和服务考核监督体系,制定星级公厕管理和服务标准、考评和监督办法,提高城市公厕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增加星级公厕数量,扩大二类以上公厕覆盖范围,其中主城区实现全覆盖。鼓励沿街单位、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公共建筑内部厕所全部对社会免费开放。除特殊情况外,沿街公共建筑内的公厕原则上必须对社会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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