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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池政办〔2008〕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建城〔2008〕17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目标
  到“十一五”末,主城区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5座公厕,二类以上公厕达到75%;各县、区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3座公厕,二类以上公厕达到65%。在主城区和县城逐步形成以固定式公厕为主,活动式公厕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网络格局,建立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环境协调、管理规范的城市公厕服务体系,实现城市公厕全部免费使用,优质服务社会公众。
  二、科学编制环卫专项规划
  环卫专项规划要作为今后城市公共厕所建设的具体实施依据,将公共厕所的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对城市公厕的布局、数量、建设标准、实施计划进行统筹考虑和全面安排。公厕的具体选址方案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厕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依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等规章和技术标准科学编制环卫专项规划。主城区环卫专项规划修编于2009年6月底前完成,各县环卫专项规划编制于2009年底完成。
  三、严格城市公厕配套建设管理
  主城区和各县城区应在下列范围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公共厕所,合理确定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和规模,加快城市主干道、主要商业街道、旅游景点、休闲广场公园和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厕所建设。
  (一)广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和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间距为500-800米,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公共厕所间距不大于500米,按一类星级旅游公厕标准建设,每座建筑面积一般为80至100平方米。一般街道公共厕所间距为800-1000米,按二类公厕标准建设,每座建筑面积一般为60至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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