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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新增贷款额计算加分。年新增贷款每3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四)年末贷款余额计算加分。取前五名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五)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经济贷款增长计算加分。中小企业贷款每新增1000万元加1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每新增500万元加1分;旅游经济贷款每新增1000万元加1分。
  (六)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计算加分。当年每履约贷款5000万元,加1分,上不封顶。
  (七)担保业务计算加分。与市银通担保公司合作开展业务,并签订合作协议,得基数2分,每履约业务1000万元,加1分。
  (八)创新能力计算加分。经综合评议取前3名,分别加3分、2分、1分。
  (九)服务满意度计算加分。经综合评议取前5名,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
  四、对银行业管理部门考核
  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在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加强金融服务,履行金融监管等方面成绩显著,在本考核年度内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保平均、争上游”目标任务,且在全市金融机构未发生重大金融安全事件的,分别授予优秀管理奖。
  五、考核组织工作
  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的池州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领导小组。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按本暂行办法组织考核。各银行业根据本暂行办法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并将自评结果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会同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池州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在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定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名单,报市政府审定。
  六、表彰奖励
  (一)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排名,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
  具体奖励标准: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班子主要负责人奖励标准按历史最高额度执行,班子其他成员均按主要负责人奖金的60%计算予以奖励。人行池州市中心支行及池州银监分局班子成员奖金按对应平均数计算予以奖励。
  奖励资金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二)对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颁发“池州市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先进单位”奖牌。
  (三)获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职工奖励一个月工资,所需奖金由所在单位解决。
  (四)以上奖金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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