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池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8〕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业经2008年12月6日第44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池州市促进银行业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实现银行业强化自主经营与支持经济发展的双赢目标,促进我市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池州分行、农业银行池州分行、中国银行池州分行、建设银行池州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池州分行、徽商银行池州分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池州分行。
二、考核内容
(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对我市新增贷款额为依据。
(二)新增贷存比:以当年新增贷款占当年新增存款比例为依据。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业当年新增贷款与上年年底贷款余额的比例为依据。
(四)年贷款余额:以银行业年末贷款余额为依据。
(五)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经济贷款增长:以银行业当年对我市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旅游经济贷款增长为依据。
(六)银企合作协议贷款兑现额:以当年的银企合作活动中的银企签订协议履约贷款额为依据。
(七)担保业务: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担保公司业务开展情况为依据。
(八)金融创新:以争取创新品种,自主开发金融品种为依据。
(九)服务满意度:以有关部门、企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满意度为依据。
三、计分方法
(一)新增贷存比计算50分。新增贷存比以60%为基数,达基数得4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二)贷款增长率计算50分。以当年全省平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基数得4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5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