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加快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市政设施和建筑物等必须设置规范的无障碍设施,已经建成而未设置无障碍设施的要尽快改造。各级工程设计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的设计审查和建设的监督,凡不符合设计标准与规范的不予通过,未按照要求实施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工程不得验收。小城镇、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无障碍建设。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住宅、社区、学校、福利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有条件的地方要对贫困残疾人家庭住宅无障碍改造提供资助。交通运输、铁路及城市公共交通要加大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力度。公共交通工具要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无障碍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公共机构要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网络、电子信息和通信产品要方便残疾人使用。
18.发展残疾人服务业。依托社区开展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老年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康复养护、技能培养、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公益性、综合性服务项目。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贫困残疾人居家服务补贴制度。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残疾人服务业。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要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及康复、医疗卫生、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其中,给予重点扶持。扶持残疾人辅助技术和辅助器具研发、生产和推广,促进相关产业发展。
六、加强领导,构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19.健全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残疾人事业发展,把残疾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残疾人工作领导体制。党委和政府要分别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联系和分管残疾人工作,定期听取汇报,认真研究部署。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强化职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省直机关目标办要把各部门特别是残工委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农村基层组织要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落实。各地要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财政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预算,除保障工作人员正常开支外,要切实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组联等专项经费,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要跟踪检查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查处和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