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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组织开展2008年
环保专项行动检查的通知
(鄂环发[2008]52号)


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推进2008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开展,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加强我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拟对我省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和2008年省级挂牌督办企业整治情况及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情况组织进行交叉抽查和督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国家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求对基层政府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重点流域的集中整治等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多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基层政府落实各项重点工作。根据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对以下企业进行抽查:

  1.存在问题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2.存在问题的垃圾填埋场

  3.三峡库区和丹江口库区污染企业

  4.未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的国控企业

  5.2008年省级挂牌督办企业

  二、检查内容

  1.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和地方政府专项整治情况

  (1)查清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进出水水质、处理水量、主要污染物去除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等情况。建立环境监管档案,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实施信息报告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量、水质和污泥处置的动态管理。

  (2)对县市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至今不能正常运行的,要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综合整治,限期解决;对建成一年以上运行负荷达不到设计能力60%,造成污水直排外环境的,要限期整改,并公开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要暂缓审批该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污的,未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及运行情况的,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按未规定与环保、建设部门联网的,要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其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对于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污染事故的且后果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运营单位和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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