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工作的通知
(鄂环发[2008]5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下简称总量减排)工作,确保完成今年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总量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总量减排既是“十一五”期间必须完成的约束性指标,也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两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2008年上半年,我省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虽然保持双下降,但减排任务完成不理想,二氧化硫减排任务仅完成年度目标的18%。下半年,我省新建成减排项目较少,新增减排能力有限。同时,今年以来减排项目超标排放、减排设施运行不正常的现象时有发生。如不采取有效措施,减排任务将难以完成。各地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总量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总量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工作的组织和调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总量减排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完善协调机制,按季度对减排情况进行调度和分析,定期召开调度和部门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共同推进总量减排工作。
三、建立健全总量减排工作机制
(一)全面落实总量减排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结合实际,制订详细总量减排计划,并将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督促其制订具体减排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深入分析本地区减排工作可能存在的问题,列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重点推进。要对减排进度滞后或可能无法完成减排任务的区县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预警,并加强目标考核,要将减排工作纳入领导政绩考核,严格执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不能按时按目标完成减排工作的企业实行限批,并下达督办通知,限期完成任务。
(二)严格新建项目总量核准制度
要切实控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增量,严格实行“批项目核总量”的审批制度,所有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有相应的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污染治理、强化环境管理等手段,为新上建设项目腾出环境总量指标。凡未取得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同时审查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替代削减量未能抵消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所在地必须追加削减该项污染物的项目。由各市(州)审批的项目,其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必须报省环保局备案。建设项目竣工后,其污染物替代削减项目未完成的,不得进行试生产,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指标的不予通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