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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3.将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规划环评硬性制约机制。凡列入各类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或开发区、工业园区入园项目,专项规划或开发区、工业园区未依法进行环评的,不受理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当前应重点推动高污染、高能耗、资源型行业规划和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4.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十不批”规定,从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达标排放、清洁生产、环境风险、总量控制、区域环境容量等方面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5.加强化工石化、医药农药等高污染、高环境风险行业建设项目管理。各地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区域或园区必须完成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布设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以外;沿江区域应按照“沿江不临江”的原则,在距岸边1000米范围外布设,完备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上述行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应逐步推动进区入园。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要从严审批各类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

  6.严格控制向湖泊、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从2009年起,各地禁止审批向湖泊、水库排放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7.围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心工作,认真做好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改建、扩建项目要做到“增产不增污”,努力实现“增产减污”。新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必须从项目所在区域减排任务富余量中调剂。对不能达标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的企业,坚决不批新上项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颁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局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三、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与日常环境监管的联动体系。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环境管理、环境监察等部门职能,建立环评审批、“三同时”与日常环境监管的联动体系和责任追究制度,杜绝监管盲点或监管不到位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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