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属企业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实行属地管理,在省社保中心参保的省部属企业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下浮。
在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2009年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继续实行临时性适当下浮,具体幅度相当于各项社会保险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采用全省集中减征的办法统一在4月份操作。具体下浮范围、标准和衔接处理政策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规定执行。
实行集中减征后,2009年各地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不得再行调整。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的资金不得超过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的50%。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对困难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的执行期为2009年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经贸(国资)、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制定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统筹地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将资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将岗位补贴资金拨入企业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享受两项补贴的企业基本信息和补贴情况。具体实施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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