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采取帮扶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行动,周密部署,进展顺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初见成效。但是,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的影响还在加深,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还在加重,就业压力明显增大,有必要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支持鼓励企业减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确保就业局势稳定。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要求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9〕2号),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帮扶的对象和重点
帮扶的对象是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但有望恢复的困难企业。重点是就业容量大、就业贡献率高的困难企业。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二是近一年来不裁员或没批量裁员;三是已制定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员工队伍措施;四是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省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困难企业”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二、具体帮扶政策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具体程序是,由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统筹地区地税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申请缓缴企业应与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地税部门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缓缴3个月以内的,仍按《
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企业缓缴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情况报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