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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保局关于2008年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湖北省环保局关于2008年环境监察执法
标准化建设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
(鄂环发[2008]61号)


武汉市、宜昌市、十堰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强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提高全国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和污染减排核查能力,财政部批准了我省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预算,项目资金计划已下达我省。现将有关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范围及内容

  依据《全国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标准》(环发[2006]185号),以编制主管部门批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数量为核算基础,本项目选取省环境监察总队、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及所辖13个环境监察大队、十堰市环境监察支队、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神农架林区环境监察支队,共计18个机构(建设单位名单附后)为本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总金额670.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0万元,我省自筹270.5万元。购置执法车辆共计13辆,现场取证和办公设备445台套。应急车辆1辆,应急装备3套。

  二、项目的组织实施

  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项目之一全国环境监察执法标准化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函》(环办函[2008]738号)要求:全国环境执法车辆和应急车辆由环保部统一组织选型招标,各省具体组织实施。卫星通讯方式的选择由环保部提出指导性意见,通讯设备及其他取证设备由各省环保局按政府采购及招标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按照国家文件要求本项目由省环保局负责按政府采购及招标有关规定集中组织实施。

  三、地方配套资金

  中央财政已按照中部补足60%的原则,对我省部分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费用给予了补助,资金现已划拨我省,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0万元,我省自筹270.5万元,共计670.5万元。省财政负责省环境监察总队的全部配套资金,各市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由各地自行配套。各地要保证所需配套资金的足额、按时到位,以确保本项目能按照计划实施。

  四、几点要求

  1.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和项目管理工作,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协调,按照各地报送的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的承诺及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项目按期顺利执行。各项目建设单位需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当地财政部门对本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报省环保局。

  2.要求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建立执法装备台帐,严格设备管理和使用,配备的执法车辆和执法设备必须用于环境执法。协调各地财政落实本次配备的执法车辆、取证设备今后的运行使用费。同时,要加强人员培训,使环境监察工作人员熟练使用各种执法装备,切实提高我省环境监察队伍的工作能力。

  联系人:涂超 027-87167401  传真:027-87652665

  附件:鄂环发[2008]61号-附件1、2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湖北省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资金预算明细表

序号

机构

总预算(万元)

合计

下达预算

自筹

 

湖北省

670.5

400

270.5

1

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

175.8

105

70.8

2

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

78.8

47

31.8

3

江岸区环境监察大队

10

6

4

4

江汉区环境监察大队

42.2

25

17.2

5

桥口区环境监察大队

26.1

16

10.1

6

汉阳区环境监察大队

6.7

4

2.7

7

武昌区环境监察大队

27

16

11

8

洪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8

5

3

9

青山区环境监察大队

8.3

5

3.3

10

新洲区环境监察大队

37

22

15

11

黄陂区环境监察大队

50

30

20

12

东西湖区环境监察大队

6.7

4

2.7

13

蔡甸区环境监察大队

30

18

12

14

汉南区环境监察大队

8.5

5

3.5

15

江夏区环境监察大队

70.2

42

28.2

16

十堰市环境监察支队

28.9

17

11.9

17

宜昌市环境监察支队

27.4

16

11.4

18

神农架林区环境监察支队

28.9

17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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