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区范围内的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其中契税、耕地占用税按照谁征地、税归谁的办法分配。
2. 区级税收收入包括
剔除单列户后,市、区范围内的增值税(地方部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的70%部分。
3. 城市教育附加的处理
为便于税务部门征管,城市教育附加在征收时随主税分别缴入市、区级国库,入区级国库的部分由人民银行滁州市中心支行全额调入市级国库。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教育附加,在使用时将根据原收入基数和事权(教育)调整情况进行分配。
4. 非税收入的处理
财政部门组织的非税收入,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缴库级次征收入库。其中:排污费和水资源费全部为市级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产权隶属关系缴库。
(二)市、区税收收入上下划基数的确定
1. 收入基数的核定。市、区各项收入基数以2007年决算数为基础并进行适当调整核定。
2. 共享税收入上解(或补助)基数的确定。为确保区级财政的既得利益,以2007年决算数为基数,根据共享税分成后形成的收入增减,确定上解(补助)基数。计算公式为:
某区上解(或补助)数=(该区2007年区级共享税基数-市级单列户中2007年缴入该区的共享税+原市级收入变更为市与该区共享的收入数)×70%-该区2007年区级共享税基数。
上述计算结果如果为负数,即为市对该区的补助数。
原市级收入变更为市与某区共享的收入数,由市财政、税务部门根据原市级收入的变更去向确定,以2007年决算数为基础并进行适当调整。
3. 市级固定收入的上划。原属于区级收入的车船税上划为市级收入后,以2007年决算数为基数,列入市对区的补助基数。
(三)本次体制调整而形成的体制上解或体制补助数,从2009年起,按照年10%的比例递增。区级地方税收入实际完成数未达到本次体制调整后核定的区级地方税收入基数的,相应扣减当年体制补助数或增加当年体制上解数。
(四)支出划分
市、区财政支出范围根据事权调整情况,按照财权跟着事权走的原则作相应调整。
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