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下放后收入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
(滁政〔2008〕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方便纳税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调整下放到各县(市)国税局代征。为进一步加强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征收权限下放后的收入征管,便于市直及各县(市)财政收入前后年度可比,现对全市汽车类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口径作出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就地缴入各县(市)中央级金库,但各县(市)财政局在统计总收入时应剔除上划中央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入库数,汽车类车辆购置税收入规模仍在市直反映。
二、各县(市)国税局应于每月1日将上月入库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数额报送本级财政部门,市国税局应于每月1日将全市及市直、各县(市)上月入库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数额报送市财政局,以便市、县(市)财政部门统一调整上划中央的汽车类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