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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实行政府宏观调控,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三部门联合制订年度入户计划指标。
  (二)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三)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四)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地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五)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六)入户县和执行县管理体制的区以下城镇的本省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个人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订。申报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经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非我市所发证书,应通过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二)核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卡。
  (三)入户。优秀农民工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市公安局等部门制订。
  五、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定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良好环境。市将把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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