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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劳社〔2008〕37号)


各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现将《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卫生厅
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

安徽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和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具备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应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的分布、规划、功能、服务质量、服务成本,以及区域内医疗保险需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

  (二)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

  (三)兼顾中医与西医、专科与综合,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

  (四)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 以下类别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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