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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环办发〔2008〕94号)


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我局制定了《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审批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审批行为,做好行政审批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回复行政许可决定、分别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方式。

  第三条 经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保留的自治区环保局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全部纳入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统一受理,统一办结。

  第四条 成立环保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局监督管理处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作为我局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机构,任命监督管理处长处谢利同志为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并兼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首席代表,其主要职能是: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对审批过程进行督查督办,提供咨询服务,提出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窗口受理人员接到行政审批项目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当场能够确定受理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当场能够确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应申请人要求可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确定是否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单,并于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对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业务受理人员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自治区环保局职责范围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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