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竣工验收材料
第五条 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项目申报书、工程财务决算报告、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以及项目报批、修改、调整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 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设情况汇报。主要包括:项目概述、项目投资构成、专项资金使用明细、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环境监测部门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监测报告;
(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五)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
(六)其它有关材料。
第四章 竣工验收程序
第七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环保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自治区环保局对竣工验收申请进行审查,提交验收材料齐全完整,并符合验收条件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验收。
(一)竣工验收由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会同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共同组织。验收组成员由区环保局、财政厅有关业务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县环保部门、环境监察部门、项目验收监测单位、有关专家组成。验收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材料审查的方式进行。在完成以上程序后对照环保验收条件,提出验收组意见。
(二)对拟通过验收的项目,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参照《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公示制度》编制公示材料,送交自治区环保局信息中心在宁夏环保网站进行公示。对不予通过验收的,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告知建设单位,要求限期整改后再进行验收。
(三)局信息中心对公示期间群众有无反映等情况,于公示期结束后三日内书面告知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
(四)对公示期间无反映的项目,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意见报主管局长审示签发,主管局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示签发。对有反映的项目,自治区环保局规划财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或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