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8〕36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决策部署,按照“出手要快,出拳要重,措施要准,工作要实”的总体要求,中央派出检查组到我市监督检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市委、市政府也组建了五个检查组分赴各地开展监督检查。从前阶段的检查情况看,当前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存在领导重视不够、程序履行不完备、配套资金不落实、准备工作不充分等问题,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抓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机制
“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一项重大的政治责任,是我市加快发展、调整结构的重要机遇,是当前全市投资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的意见》(渝府发〔2008〕116号)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发改投〔2008〕154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投资计划内容和基本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明确责任,认真落实配套资金,千方百计开工项目,规范项目管理,积极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投资发挥效益。要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建设有关情况,及时准确报送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任务,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新增1000亿元中央投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008〕36号)和《中共重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通知》(渝纪发〔2008〕2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6项重点检查内容,严肃对待、认真配合中央和市里的监督检查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配合。在接受检查工作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工作责任书的责任人要亲自主持汇报工作,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项目具体经办人要全程参与,及时准确地汇报有关情况。二是按照中央和市里下达的投资计划内容,抓紧准备项目实施的相关审批备案文件,包括项目批复、资金到位证明、用地批复、环评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招投标实施方案、工程管理制度、工程及财务资料以及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三是认真核实有关情况,按照检查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根据中央检查组“谁提供、谁负责”有关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材料一律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负责签字确认,并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