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措施
(一)采取有效措施,稳步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工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特产品品牌。
1.建立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主管部门多,涉及面广,申请注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牵头,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发展规划。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会同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制定《贵州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议名录》,各地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规划及推进措施,明确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并认真组织实施。突出发展附加值高、市场竞争能力强、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知名度高的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申报注册工作。
3.加强协调与沟通。各级地理标志工作统筹协调机构在推进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产品知名度、生产规模、产业化水平、发展前景、便于监管以及产品质量特色与地理或人文因素关联性等因素,加强协调与沟通,广泛论证,科学界定。界定标准和内容由省知识产权局商相关部门后确定。
4.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地理标志申报注册工作。一是参照《贵州省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议名录》,结合产品特征和地方产业发展现状,突出重点、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符合地理标志保护条件的农特产品的申请注册工作。在推进地理标志工作中,切忌定任务、下指标,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和效益。二是加强业务指导,积极鼓励、引导农特产品行业协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农特产品地理标志,为打造一批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农特产品区域品牌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农特产品地理标志制度监督管理。
1.严格执行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标准或种植技术规范。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依照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保证其产品质量。对分散于农户中种植、养殖、加工的地理标志产品,有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管理规范和保护措施中的要求,进行生产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管。
2.建立健全农特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在农业、工商、质检等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制定完善被保护产品的地理标志管理细则,并采取措施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维护其优良品质和声誉。
农业、工商、质检及地理标志权利人应当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辅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杜绝不合格的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