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天山区大湾乡八户梁村集体土地的通告
(乌政通[2008]27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乌鲁木齐市2007年度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07〕789号)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对乌鲁木齐市2007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新国土资函〔2008〕250号)批准,同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征收天山区大湾乡八户梁村集体土地。现将该土地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属天山区大湾乡八户梁村集体所有土地,用地面积16.3246公顷,四至为:东至延安路;南至新疆武警指挥学校;西至私房;北至私房。
二、征收土地用途:住宅。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元/公顷) 安置补助标准(元/公顷)
耕地 13.3844 486000 1134000
其他农用地 0.4302 486000 不支付
建设用地 1.6997 108000 不支付
未利用地 0.8103 108000 不支付
四、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于2008年10月 日前,到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处(乌市青年路26号市国土资源局七楼707房间)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联系人:刘静峰,电话:8868314,请相互转告。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在上述被征地范围内的农业种植及其它投资建设活动,否则将不予补偿。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本通告有效期限15天,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