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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六)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七)文化(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音像制品经营、出版发行业、出版物进口、印刷业等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广播电影电视经营项目等需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建设部门许可后才能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以及超许可范围经营的行为。
  (十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沿街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或经营须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3.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销售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4.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5.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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