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部门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依法查处无需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或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依法查处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3.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二)公安部门。
依法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
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依法对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餐饮、公共场所、医疗机构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医疗或采供血活动的行为。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对保健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