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9年底前吨石灰产品生产能耗控制在150公斤标煤以内。
4.到2010年,达坂城区石灰产业工业园、头屯河区八钢石灰生产加工区、沙依巴克区环鹏公司后峡石灰生产加工区的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现代化生产水平有大幅度提高,基本实现产业集群效应和集约化发展条件,成为我市的新型石灰生产基地;石灰生产工艺中排放的可利用气体和固体排放物得到有效治理和利用,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得到提高;40%的石灰生产线达到国内先进水平,60%的石灰生产线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全行业年产能达到500万吨,销售收入达到13亿元,销售利润3亿元。力争深加工和出口产值占全行业总产值的20%以上。
5.到2012年,石灰产业链有一定的延伸,石灰产品精深加工的品种和用途有新突破,石灰产业中的排放物综合利用和高技术含量的下游产品在全部石灰行业中的比重有大幅度提升。
五、主要措施
(一)将石灰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纳入我市目标管理范畴一并考核。
(二)建立落后产能关闭淘汰的退出机制和监管机制,层层落实,确保完成任务。市级工业经济行业管理部门(市经委)负责监督本《意见》的执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和授权有关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落后产能关闭淘汰的具体工作和本《意见》的落实。
(三)为确保石灰行业健康发展,今后新建石灰生产线单线年产能应达到10万吨/年以上,同时,新建、改(扩)建项目须向市级工业经济行业管理部门部门提出申请,市级工业经济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后,对符合《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的项目由市级工业经济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建立我市石灰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争取自治区相关配套的专项资金作为产能置换、改造升级和新(改、扩)建高水平生产能力的扶持资金。
(五)积极利用国家在节能减排、投资、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加快我市石灰行业的发展,全面提升石灰行业竞争力。
(六)在水库、河道、湖泊及居民区5公里范围内不得建厂;采矿点和石灰生产线必需保持300米以上距离,确保生产安全;城市中心城区不得新(改、扩)建石灰企业和深加工企业,现有的相关企业限期搬迁至石灰产业工业园内。
(七)环保管理部门应制订和公布石灰窑建设及生产的环保指标,加大环保监察力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石灰矿产资源进行合理规划,防止无序竞争;水务等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采矿点的水土保持措施,并要求开采企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制订有关石灰行业准入标准和化工、冶金行业对石灰产品需求标准以及技术法规,引导石灰行业健康发展。
(八)鼓励企业积极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开发,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对石灰烧制过程中CO2及煤焦油等排放物进行回收,引导建筑、交通、家禽养殖等领域使用石灰烧制过程中产生的石灰粉末,努力创建节约型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