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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停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停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政办[2008]36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停水管理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停水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源水、制水、供水及其他负责向城市提供生产、居民生活和其他用途用水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服务管线压力。
  二、城市制水经营单位应完善所属水厂(含地下水水厂)的配套备用电力系统,确保制水生产不受供电线路检修等因素影响。
  三、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管网降压或停水的,供水经营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属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经批准后,供水经营单位按批准停水时限组织施工和抢修,不得擅自延长停水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责任单位应采取供水补救措施,保证停水区域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四、因不可抗力或非供水单位责任等原因造成管网被动停水维修的,供水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抢修措施,确保管径300毫米以下供水管线在6小时内修复完毕,管径300毫米至800毫米管线在12小时内修复完毕,管径800毫米以上管线在24小时内修复完毕。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或连续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责任单应积极采取供水补救措施,保证停水区域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五、源水、制水经营单位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72小时告知供水经营单位。因突发事件需要抢修减产或因原水浊度超限无法制水生产的,应及时告知供水经营单位,并积极配合供水经营单位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六、供水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因水费欠缴引发的居民生活用水问题,不得随意因欠费大范围停止居民生活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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