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政务公开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宣城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办发〔2005〕12号、宣办发〔2008〕号文件和《安徽省政务公开考评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群众评议机关”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对本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在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领导,对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书面报上一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
1.是否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是否有专职人员负责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
2.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部门是否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的内容
1.政务公开。
(1)行政权力透明运行。清理、确认并公示法定行政权力;编制并公布行政权力目录;绘制、公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加强电子政务,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及网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
(2)“一站式”服务。审批项目、便民项目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公开办理;落实首席代表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推进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服务领域,优化内部运行流程,改善软硬件环境,打造政府综合服务平台。
(3)办事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规范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出让和产权交易等行为;推进单位财务、干部任用、考核奖惩等内部事务公开。
(4)示范点建设。开展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示范点创建活动;制定示范点建设实施细则;发挥示范点带动辐射作用。
2.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