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宣政办〔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根据《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务公开、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意见》的精神,按照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制定《宣城市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加强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建设,不断提高政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通过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发展,为全市经济社会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二、示范点的确定原则
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重点行业,行政审批事项较多的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和政务公开基础较好的单位中,选定10个单位为市级政务公开示范点,10个公共企事业单位为市级办事公开示范点.各县(市、区)也要建立本级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示范点,发挥引导和示范作用,带动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整体升位。
三、示范点的建设标准
(一)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标准。
1.组织保障有力。
(1)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健全;
(2)政务公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问题;
(3)政务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目标考核、机关效能建设、政风评议、党风廉政建设建议的重要内容。
2.制度建设健全。
(1)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2)政务公开评议制度;
(3)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