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宣政办〔2008〕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一月五日
宣城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的国家档案馆、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市直单位应在适当场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相关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复制。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制作并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