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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事业发展性项目的核定。事业发展性项目经费视年终非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分类核定。
  1、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对其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余额按7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超收20%以内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7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收20%至50%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6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收50%以上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5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
  2、差额单位、定补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对其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部分,剔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外,余额按8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超收20%以内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8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收20%至50%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7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超收50%以上的部分,扣除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余额按60%安排事业发展性项目。

第四章 部门预算的下达、执行与调整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计划和与之关联项目经费预算,是单位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按部门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关联项目经费的执行
  (一)在非税收支预算下达后,关联项目经费支出实行按月均衡拨款。市非税局根据各部门、单位非税支出预算,结合非税收入完成进度,编制单位月度用款计划,将资金由国库或财政专户直接拨付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集中支付总户,由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按计划下达单位用款指标,各单位根据市非税局核定的预算项目安排支出。
  (二)关联项目经费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相关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一)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因素使非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的,预算单位可提出部门预算调整建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相应增加成本性和解缴性项目支出预算;超额完成非税收入计划安排的事业发展性项目,原则上留作下一年度执行,特殊情况由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二)年度没有完成收入计划的,同比例调减成本性和解缴性项目支出;同时,事业发展性项目支出,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减按60%安排,差额单位、定补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减按70%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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