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部门预算中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应参照上年实际完成数和当年变动因素核定。
第三章 非税收入关联项目经费预算的核定
第八条 非税收入关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关联项目经费),是指非税收入的征收成本等相应支出。此类经费按项目支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关联项目经费核定的原则:
政府调控原则。关联项目经费参照非税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政府调控等因素,按有关规定核定。
工作关联原则。单位申报关联项目经费,必须是与组织非税收入密切相关的,是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中拟实施的工作事项所必需的工作经费。
分类核定原则。关联项目经费,根据不同单位工作任务、不同收入种类和不同支出项目分别核定。
第十条 关联项目经费分类。关联项目经费按其经济用途分为成本性项目、解缴性项目、弥补性项目、事业发展性项目四大类。
成本性项目是指为取得非税收入而支付的直接成本。主要包括工本费、差旅费、交通费、税金、租金、学杂费、酬金、直接对培训对象支用的资料费和食宿费等。
解缴性项目是指根据政策规定、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规定以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将收取的非税收入按一定比例或金额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支出。
弥补性项目是指为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由取得相应非税收入作为弥补来源的经费支出。
事业发展性项目是指完成年度非税收入计划的前提下,用于事业发展、补充业务经费等的支出。
第十一条 关联项目经费的核定方法:
成本性项目以外的关联项目经费,以非税收入计划为依据,在核定成本性项目后的余额内核定。
(一)成本性项目的核定:
1、工本费按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执收工作量核定;
2、差旅费、交通费按上年为取得该项非税收入支付的费用数核定;
3、税金按相应的税(费)率核定;
4、租金按上年支出数或合同数核定;
5、学杂费等额核定;
6、培训支用的酬金、资料费和食宿费成本按上年度支出系数核定。
(二)解缴性项目的核定。解缴性项目经费按现行政策、制度确定的比例或金额核定。
(三)弥补性项目的核定。单位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缺口,按预算定额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