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8〕86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收支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强化预算约束监督,维护预算严肃性,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证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根据《
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184号)、《宣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宣政办〔2008〕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税收入执(代)收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局及其非税收入管理局是非税收入预算管理的实施部门,具体负责非税收入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及预算的审核、汇总和报批工作。
第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归国家,调控权归政府,管理权归财政。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统筹安排使用;有规定专门用途的非税收入,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五)彩票公益金收入;
(六)罚没收入;
(七)专项收入;
(八)其他非税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所属单位上缴款等。
其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罚没收入按原规定办理收支,暂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非税收入计划的编制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在编制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非税收入类别和项目逐项测算和编制非税收入计划以及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