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审核公示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其单位或居住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家庭将申请材料和汇总名单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房改、民政、公安、监察等部门审核,审核期限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时房改部门负责住房状况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收入状况审核,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核,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区政府对审核后无异议的在新闻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登记轮候 区政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并安排轮候。区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已经登记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五)审批 区政府根据廉租住房资金状况和实物配租房源情况,在已登记轮候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审批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在廉租住房房源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对确定的实物配租对象进行审批。
(六)复核 区政府将审批的名单及申请材料移交给市房管局(房改办),市房管局(房改办)会同市监察局对申请家庭申报核准程序是否合规进行复核,对复核无异议的由市房管局(房改办)和市监察局在新闻媒体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七)签约 市房管局(房改办)和区政府负责与经复核无异议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将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货币补贴的保障对象;市房管局(房改办)和区政府负责向实物配租的保障对象分配交付廉租住房,市房管局(房改办)负责廉租住房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