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8〕81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宣城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第162号令《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在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应当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 市建委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房改办)和区人民政府承担。
市发改委、公安局、物价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税务局、统计局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市区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