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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家庭成员均未以房改价购买过公有住房、没有参加过集资建房、没有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
  其它符合国家分配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市区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当年未公布的执行上一年度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将优先供应给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无房户、低保户、夫妻双下岗户、有残疾人等特殊住房困难的家庭。
  第二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如下:
  (一)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持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房改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领取《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二)受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受理时申请人应当向街道办事处提交《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一式两份、户主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改情况证明、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现住房情况证明。
  (三)审核公示 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其单位或居住区张榜公示7日,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将申请材料和汇总名单报区政府;区政府组织房改、公安、民政、劳动、监察等部门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为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时公安部门负责户籍审核,民政部门负责收入审核,房改部门负责住房审核,劳动部门负责下岗审核,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区政府对审核无异议的在新闻媒体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日。
  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四)登记轮候 区政府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家庭进行登记,并安排轮候。
  (五)审批 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区政府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在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少、供需紧张的情况下,对已登记轮候的申请家庭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对已确定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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