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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2008〕80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宣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及建设部等七部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市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五条 市建委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区政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审核确定工作,市房管局(房改办)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劳动局、民政局、物价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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