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企业改制中与原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既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又符合领取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原市直国有和集体企业职工的奖励资金,由政府筹资负担。
三、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市直企业退休职工,按每人35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资金。由企业负担的奖励资金,有条件的企业必须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确有困难的,经向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可分年发放,但分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由政府筹资负担的奖励资金,分5年发放,即从2008年12月开始,每人每年发放奖励资金700元,以后在每年的9月份统一发放。
(一)2007年底以前退休、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审核、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人员,按以上办法分类发放;中途因病或其他原因死亡的,其奖励资金未领或未领完的余额,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
(二)2007年底以前退休、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审核、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已故(2004年2月27日-2007年12月31日死亡)退休人员在2009年3月底以前一次性发放(发放给法定继承人)。
(三)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资格审核、符合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人员,按以上发放办法从办妥退休审批手续后的次年开始发放。
(四)对因各种原因延迟办理享受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审核手续的(指目前已退休人员还未办理资格审核以及以后每年新增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后延缓办理计划生育奖励对象资格审核手续),属于已死亡的,其奖励资金在办妥资格审核确认手续后的当年一次性兑现;属于健在的,从办妥资格审核确认手续的当年开始发放,属于政府筹资负担的分5年发放。
(五)奖励资金发放前,必须由人口和计生部门将拟奖励对象名单提供给有关企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其奖励职工所在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
(六)企业负担的本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企业直接向奖励对象发放。
(七)政府筹资发放的奖励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每年由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再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帐、开设专户、指派专人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