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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荆州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负担和发放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和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荆州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负担和发放方案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78号)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制定的《荆州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负担和发放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

荆州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负担和发放方案
(市人口和计生委、市经委、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2008年12月8日)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和《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荆政办发〔2008〕8号)精神,为落实我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荆州市市直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负担和发放方案。

  一、奖励对象及困难企业的审核

  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必须是经过人口和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的市直企业的退休职工。由市政府筹资负担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是经市国资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委等部门按条件和程序审核确认的破产、关闭、改制等困难企业。

  二、奖励资金负担办法

  奖励资金原则上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经按程序审批,确认无力负担的困难企业的奖励资金,由企业主管部门或政府负责筹资解决。

  (一)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和未改制企业,其退休职工的奖励资金由职工所在企业负担。未改制企业暂不能落实奖励资金来源的,待进行资产清算时,将奖励资金优先列入职工安置费用一并落实。

  (二)经市国资委等五部门按程序审核确认,无力负担奖励资金的破产、关闭、改制等困难企业,其退休职工的奖励资金由政府筹资负担。对尚有国有资产未清算的,清算时应将奖励资金优先列入职工安置费用,由国资部门在清算收入中代政府收回;对企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职工安置费帐户尚有安置费结余的,优先用于发放计划生育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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