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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剥离社会职能。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所办的教育、卫生、计生、血防、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社会职能全部移交给当地政府。

  2、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3、各级政府应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纳入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范畴。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按规定享受各种惠农补贴政策。

  (二)建立社会保障体系。

  1、各地要根据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和《荆州市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精神,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2、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职工及户口在农牧渔良种场的农民和居民,要根据其不同的身份,分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范围。

  (三)落实职工政策。

  1、各地要严格按照鄂办发〔2008〕27号和鄂劳社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准确界定农工和非农工的身份,并区别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2、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符合低保、救济、救灾、优抚政策的职工、农民和居民,统一纳入低保、救济、救灾、优抚范围。

  (四)理顺管理体制。

  1、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转制,改革后不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原则上要整体转制为企业。不能转制为企业,但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按规定单独设立为乡镇或办事处;不符合乡镇建制条件的,可设立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

  2、转制后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要整体移交给当地政府,实行属地管理。国有农牧渔良种场整体转制为企业后,实行属地管理或行业管理。因不够一个社区建制而设立的居民小组,纳入所在地社区统一管理,开展社会管理与服务工作。原由国有农牧渔原种场采取“以场代村”形式管理的农村村组,要本着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纳入当地乡镇实行属地管理。

  3、已经进行企业化改革、股份制改造或其他形式改革的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可维持原有改革现状不变。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11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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