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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管理岗位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公务员管理岗位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69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管理单位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市直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统一规范津贴、保留64元津贴、交通补贴、特岗津贴);退休人员缴纳基数为退休费总额(包括退休费、统一规范津贴、保留64元津贴、交通补贴)。补充医疗保险费率由缴费基数总额的4%调整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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