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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生产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依法规范生产建设项目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8〕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是国务院首批公布的国家24座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是全省乃至全国少有的文物大市。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日益增多,生产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荆州文物的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荆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暂行办法》、《荆州市古墓葬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规范我市生产建设项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进行考古勘探、发掘的区域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年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各类动土所发现的古遗址、古墓葬等但又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范围;市城区(含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的建成区);荆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范围。未列入上述区域的地方,须进行文物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考古勘探。具体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区域由市文物局对社会公布。

  上述范围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将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列入前置审批程序,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履行建设项目工程选址、征地、规划等审批程序时,须经市文物局同意后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市文物局审查确认选址后,组织市文物考古勘探大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根据调查、勘探报告出具审批意见。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市文物局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文物保护措施。

  二、凡配合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收费标准按照国家三部委颁发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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