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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 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力资源市信息网络的管理,确保数据和网络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建立公共就业服务目标考核机制,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对在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组织公共就业服务基层机构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实施细则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城市零就业家庭、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

  (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员;

  (三)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六)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本款前五项条件之一的农民;

  (七)各地、州、市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十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援助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四十六条 各地、州、市应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七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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