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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5、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行为。

  6、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

  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监督其整改到位。

  1、对地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2001年底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处罚并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3、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以市、县(区)自查为主,自治区抽查和国家督察相结合。

  检查时间从2008年8月开始,至2009年底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1、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8月至12月)。各市、县(区)开展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和自治区抽查,并填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区局自然生态处和区环境监察总队。11月份我局组织抽查并做好环保部的督察准备工作。

  2、督促整改阶段(2009年1月至12月)。各市、县(区)按照环保部要求督促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及时填报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区局自然生态处和区环境监察总队。我局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及抽查结果报送环保部,做好环保部对我区整改情况进行督察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把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督执法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监管,促进整改。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查和整治工作,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行为,监督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工作,定期检查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将畜禽养殖场执法监督工作列入日常的环境监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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