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行为。
6、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企业整改
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监督其整改到位。
1、对地处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责令其限期整改。
2、对2001年底以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依法处罚并责令补办环保审批手续。
3、对未建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污水不能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场,除依法处罚外,实行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关闭。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贮存的畜禽废弃物渗漏、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及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废弃物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
三、检查形式与时间安排
以市、县(区)自查为主,自治区抽查和国家督察相结合。
检查时间从2008年8月开始,至2009年底结束,分两阶段进行:
1、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8月至12月)。各市、县(区)开展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自查和自治区抽查,并填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于2008年10月31日前报区局自然生态处和区环境监察总队。11月份我局组织抽查并做好环保部的督察准备工作。
2、督促整改阶段(2009年1月至12月)。各市、县(区)按照环保部要求督促畜禽养殖场进行整改;及时填报整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
于2009年10月31日前报区局自然生态处和区环境监察总队。我局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及抽查结果报送环保部,做好环保部对我区整改情况进行督察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把加强畜禽养殖环境监督执法作为遏制农村环境污染、强化农村环境监管能力的重要手段,重视此次专项行动,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突出重点,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监管,促进整改。各市、县(区)环保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污染排查和整治工作,查处各种环保违法行为,监督企业进行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加强畜禽养殖场环境监管工作,定期检查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将畜禽养殖场执法监督工作列入日常的环境监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