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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做好专项执法工作,成立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组,组成单位有:自治区环保局、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农牧厅、建设厅、工商局、旅游局、林业局、宁夏电力公司。自治区环保局负责专项执法的组织牵头工作。

  专项执法组负责组织拟定工作实施方案,并安排各项具体任务;研究、布置专项执法各阶段工作;组织对阶段工作进行考核并进行现场执法及督办。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及自查阶段(6月-7月)

  各市、县环保、监察、公安、国土、农牧、建设、工商、旅游、林业、电力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实际,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成立专项执法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的重点风景旅游区进行专项联合执法,并将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环保局自然生态处。

  (二)抽查、督查阶段(8月-9月15日)

  自治区专项工作联合执法组将赴各市,检查各市工作开展情况,并对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挂牌督办一批违法企业。

  (三)总结阶段(9月15日-10月)

  各部门、地区形成工作报告,提出各自工作中的经验与不足,为长期有效地开展该项工作打下基础,专项工作联合执法组将形成专项工作总结,为今后工作提供指导。

  四、工作重点及范围

  1、贺兰山、六盘山、沙坡头、白芨滩、沙湖等自然保护区及本辖区内重点风景名胜区(包括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的外围2公里区域)。

  2、非自然保护区的重点风景区。

  3、贺兰山东麓沿山公路交通干线两侧。

  五、工作要求

  1、自治区各部门要通力协作,依照职责,按照分工,认真组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参与专项行动。环保部门要重点查处旅游业及采石、挖沙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依法处罚、关停、取缔沥青拌合、排放污水、废气的违法企业;公安部门要打击风景旅游区矿产企业民爆物品违法使用行为,查处自然保护区、旅游风景区非法盗猎、放牧等行为,并协助环保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企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加大非煤矿产资源整合力度。对无法关停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在自治区50大庆期间实行阶段性停产;农牧部门重点查处旅游风景区内乱采、乱挖甘草、发菜及放牧行为;林业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涉及所属自然保护区内企业的林权审查和审批,有计划的关停、搬迁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建设部门和旅游部门负责做好旅游风景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景区旅游企业、摊点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各级各类旅游规划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审查,对没有环境保护内容或不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规划,必须按要求进行修订、调整、补充;电力部门要配合各行政部门工作,凡被确认为违法的企业,在接到自治区政府部门相关通知后,要按程序中断其电力供应;监察部门要对监管不力的组织、机构、部门及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相关负责人及时查处,并给予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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