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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印发《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农牧厅、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电力公司关于印发《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环发〔2008〕169号)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监察局、国土局、公安局、农牧局、建设局、工商局、旅游局、林业局、电力公司:

  2008年自治区政府把“开展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旅游风景区环境质量”列为为民办理的10件环保实事之一。为了进一步落实这件环保实事,为区内外,国内外公众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为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创造生态文明的环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环保局联合自治区监察、国土、公安、农牧、建设、工商、旅游、林业、电力等部门共同开展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

  现将《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挂牌督办的旅游风景区违法企业名单(略)

  2.自治区挂牌督办的贺兰山东麓交通干线两侧违法企业名单(略)

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自治区监察厅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旅游局
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电力公司
二○○八年八月十四日

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执法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区旅游事业迅速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为加强旅游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旅游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为民办理10件环保实事,为自治区成立50周年大庆创造生态文明的环境,为区内外,国内外公众提供良好的旅游环境,自治区环保局联合自治区监察、国土、公安、建设、农牧等有关部门,对全区旅游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进行专项执法,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等4部局《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环发[2007]22号),国家旅游局、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旅计财发[2005] 5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9部委《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40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8年为民办10件环保实事的通知》(宁政发[2008]5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集中开展旅游风景区生态环境监察和环境整治,遏制不合理的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依法查处采石、采砂、沥青拌合、放牧、排放污水、废气和倾倒垃圾等破坏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旅游风景区内及周边乱摆乱设摊点,通过自查自纠、限期治理、阶段性停产、挂牌督办、联合执法等形式,清理违法企业,消除视觉污染,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恢复生态旅游环境,提高旅游风景区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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