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立卷归档
第十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档案立卷按年度与内容进行分类,并确立案卷保存期限。立卷内容包括:
1、文件排列:入卷的文件材料按形成时间先后及重要程度排列。其中关联性文件一般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草稿在后;转发件在前,原件在后”的原则排列。
2、文件编号:档案装订成卷前,在排列完成的文件资料页面右上角按序编号,空白页面不编号。
3、文件目录:卷内文件目录由“顺序号”、“文号”、“发文机关”、“文件标题”、“发文日期”、“页码”、“备注”等组成。全部档案资料总目录按各分卷目录进行汇总登记。
4、备考表编制:卷内备考表由“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组成。其中,本卷情况说明主要反映卷内文件缺损、修改、补充、销毁等情况。
5、案卷标题:案卷标题一般由“作者”、“问题”、“名称”组成,标题拟定应简炼、概括、准确。
第十四条 装订好的案卷须进行分类编号,按项目类、文书类、财务类分别编制案卷目录,针对不同年度、不同保存期限的案卷封面内容和已编定的案卷顺序,逐卷进行登记归类。案卷分类编号采取“期限+类目+序号+年度”的编排方法。
第十五条 归档文件资料要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要素齐全,不得涂改和用易褪色的笔墨书写。
第十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档案在完成卷宗制作后,应按案卷顺序号归并装盒,并在卷宗盒面上贴注标签,以便于归档存放和检索查找。
第七章 档案保管
第十七条 农业综合开发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两种类型。立项审批类和竣工验收类资料保管期限为“永久”类,其它均为“长期类”。同类别不同保管期限的档案要分开保存。
第十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档案资料要重视安全措施,做到防盗、防火、防腐、防虫、防污、防鼠等。
第十九条 农业综合开发档案应确定专人管理。不得遗失、拆折、抽取、污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