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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永胜县程海流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永胜县程海流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云发改价格〔2008〕1873号)


丽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关于转报征收永胜程海水费问题的请示》(丽发改价格〔2007〕255号)和《关于征收永胜县程海水费、水资源费问题的补充意见的请示》(丽发改价格〔2007〕289号)收悉,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精神,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经研究,同意自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永胜县程海流域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湖泊取水其标准为:工业取水每立方米0.30元,生活取水每立方米0.25元,其它取水每立方米0.40元。取水单位已安装计量收费设施的按实际取水量收取;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最大取水能力核定取水量。农村生产、生活用水原则上暂不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统一印制的票据。关于进一步提高程海水资源费标准等问题,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会同省财政厅专题请示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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