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整合和有偿使用中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7]4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资源储量备案程序,加快资源储量备案进度,现就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中资源储量备案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源整合的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上报评审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对矿山采空区及消耗资源储量进行初审,并出具文件。
二、单独保留矿山的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各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认真组织评审,单个报告评审专家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资源整合前已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并缴纳资源价款的单独保留矿山,不再进行评审备案,但应在原报告的基础上编写核查报告。
三、市营以上矿山及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单保矿山,由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上报评审前,市国土资源局应对矿山采空区及消耗资源储量进行初审,并出具文件。
四、由市及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有关要求自行规定。
五、编制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的单位,需有地质勘查资质,编制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及以上矿山资源储量核查报告的单位需有乙级以上地质勘查资质。
六、单独保留矿山于2008年11月底前完成核查报告编制和评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整合矿山于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核查报告编制,报山西省地质矿产科技评审中心评审。
矿山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是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一环,各市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确保全省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