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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全日制高等学校(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及分院、抚顺职业技术学院、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沈阳理工大学抚顺分院)在校大学生(含已考取并办理入学手续的)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应享受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政策,由入伍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解决。其他政策规定仍按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和省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2002〕9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扶持就业政策

  (四)实施报考基层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报考我省辽西北地区县(市、区)、乡镇机关公务员时,笔试总成绩加5分(单科加2.5分)。参加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被事业单位聘用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享受县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服现役时间计算工龄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后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民政部门,并退回发给的一次性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自谋职业期间交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计算为工龄。

  公安、监狱劳教系统基层一线岗位面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人民警察)时,要拿出专门录用计划,招录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全日制高等学校毕业生。

  (五)实施鼓励自主创业政策。扶持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兴办经济实体,创办小型微利企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退役士兵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所需资金由创业所在地县区政府解决。

  (六)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予以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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