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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征兵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征兵办公室、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局、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抚顺支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抚顺市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
毕业生入伍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化征兵工作改革、提高新兵征集质量,根据省征兵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08〕63号),现就做好全日制高中以上层次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毕业生入伍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落实优待安置政策

  (一)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初中、成人教育等毕业生,入伍后(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标准按高于当地上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10%的比例发放,增加资金部分由市、县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入伍后(义务兵)应对其家庭发放优待金,具体标准为按入伍人数每人每年3000元,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区财政负担。未服满现役的,取消当年度优待金。

  (二)入学前属城镇居民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含成人教育等)和入学前属农村居民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服义务兵期满退出现役的,享受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采取政府扶持自谋职业为主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以下统称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倍确定,所需资金列入县区财政预算解决。选择安排就业的,由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政府按当地城镇退役士兵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财政特别困难、支付压力特别大的县区,经市政府审定后,可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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